问题 | 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 |
释义 | 关于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的法律问题, 一、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服刑阶段适用的,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是不适用的,况且,监外执行不是所有人都适用,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相关内容: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体检后,认为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才挽回生命。由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均被关押在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年月在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规定:,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作为的大哥,可以保证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以上内容就是为各位整理出来的关于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疑惑。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法律文书都是由聘请的律师来为当事人书写的,如果你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优律师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什么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 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人监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则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另外,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 监外执行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刑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监控定位手机的管理。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办理监控定位手机;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每两天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报告自己所在的位置及在干什么。区局社区矫正科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一但发现关机、欠费及越界的情况,各司法所要在一天之内,对矫正人员发生的问题做出处理,并上报区局社区矫正科。2、请、消假管理。无正当理由社区矫正人员一律不得离开所在辖区,如遇特殊原因,矫正人员必须亲自到所辖司法所请假,填写请假条,一周内的由辖区司法所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的,由辖区司法所填写外出审批表,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批准。经批准后方能外出。未经批准请假外出的一律给予警告处理。3、保外就医人员管理。要求保外就医人员每季度做一次病情复查,提交一份身体检查证明及病例。每年做一次身体全面检查。保外就医人员外出就医请消假按其它矫正人员请消假管理进行。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及监控手机长时间关机、欠费的,司法所应当报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给予警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做出收监处理。缓刑、假释的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做出收监处理。 符合什么条件才判监外执行 关于符合什么条件才判监外执行的法律问题, 一、符合什么条件才判监外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服刑阶段适用的,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是不适用的,况且,监外执行不是所有人都适用,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相关内容: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体检后,认为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才挽回生命。由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均被关押在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年月在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规定:,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作为的大哥,可以保证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以上内容就是为各位整理出来的关于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疑惑。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法律文书都是由聘请的律师来为当事人书写的,如果你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优律师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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