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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释义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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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