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一般所在单位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实践中会有各种原因,导致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怎么办? 2018年6月申某某因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双方就死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双方在一系列仲裁、一审、二审,直到2019年10月拿到终审判决之后,死者家属来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作人员告知过了一年的时效。 如果这样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常人都会觉得岂不是不合理。针对这种非因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还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案例情形就是第5种情形。 故应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若社保部门因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不是所有工伤超过一年就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希望受害人能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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