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个问题 |
释义 |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较稳固的组织形式,犯罪成员之间联系也较为严密,有的犯罪集团也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这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是: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更加成熟,表现为人数更多,组织体系、组织制度更加健全。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在一定的区域进行活动;而犯罪集团则具有流动性。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有广泛性,既从事犯罪活动,也从事一般的违法活动,其犯罪活动涉及较多的罪名,同时具有暴力性,且其犯罪活动较为公开;而犯罪集团的行为目的则相对单一,只是从事犯罪活动,而且相对固定地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活动,所从事的犯罪活动也并非都具有暴力性。另外,犯罪集团的活动都较为隐蔽。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流氓团伙的区别团伙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不是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而是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术语。有学者认为,犯罪团伙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统称,实际是共同犯罪的同义语[4]。至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恶势力流氓团伙,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性质上,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是在从一般团体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处于较高阶段的有组织的犯罪形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具有一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似的特点:第一,具有一定的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的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第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在一定区域进行,主要在一些城镇和乡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第三,经济来源大多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常规的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赌博等。相当一些恶势力通过强买强卖、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来获得非法收入。也有的恶势力流氓团伙受私营企业主所拳养,介入经济纠纷或以暴力索债。第四,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广泛性和暴力性的特点,包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市场秩序、绑架、非法拘禁、侮辱、畏亵妇女、聚众淫乱等等。第五,破坏了经济、生活秩序,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第一,恶势力流氓团伙的组织规模和组织化程度尚落后于黑社会性质,要表现在人员相对较少,组织相对较为松散,组织分工尚不够明确,内部结构层次不多,没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纪律不够明确和严格。尚未把一定区域或行业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非法所得多用于挥霍,或者用于购买枪支等犯罪工具。第二,恶势力流氓团伙的犯罪活动,除了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多此一举还有相当程度是单纯为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寻求精神刺激。第三,恶势力流氓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恶势力流氓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都达到严重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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