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何办理换押证? |
释义 |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时,应办理换押手续。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接收机关注明承接时间并填写办案期限,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法律分析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拓展延伸 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及换押证办理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其权益的保障措施。首先,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人,并且可以与其进行保密的律师会见。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自己被拘留的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知相关权利。此外,他们也有权保持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任何虐待或不当对待。当犯罪嫌疑人需要换押时,需要办理换押证。具体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换押、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审查和决定换押的合理性。在换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决定。总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及换押证办理程序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结语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保障其权益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换押手续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接收机关应及时送达看守所。换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影响。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合法辩护人、律师会见等权益保障。总之,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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