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
释义 |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况的交通事故,则认定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逃逸行为。 二、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如果是受害者死亡后肇事者才逃逸的,就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况的交通事故,则认定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逃逸行为。二、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如果是受害者死亡后肇事者才逃逸的,就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2、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认定的条件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认定的条件:(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予以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由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当周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应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如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抢救期间因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开车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甚至将被害人轧死后又逃逸的。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如何认定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况的交通事故,则认定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逃逸行为。二、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如果是受害者死亡后肇事者才逃逸的,就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 该内容由 巩瑞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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