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释义 |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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