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由哪里制定 |
释义 | 农业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2月 11日,农业部公布了第1125号公告,对原《一、二、三类动物 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重新规定了全国动物检疫对象共3 类,157种,其中,一类病17种,二类病77种,三类病63种。 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 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 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为什么要对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要依法实施检疫是因为在自然界中,动植物病、虫、杂草有一定的地区性,它们中许多种类,包括某些危害性病、虫、杂草可以随人为调运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而传播蔓延。 这些病、虫、杂草传入新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甚至往往因新地区的气候环境条件适应而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危害,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古今中外随动植物及其产品调运传带危险性病、虫、杂草而导致农牧业大灾害的事例屡见不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本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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