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规定的是关于补领结婚证的规定,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依据: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第八十九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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