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占用宅基地的面积超出了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对于因为历史原因而占用超过政策所规定的面积的,宅基地占用人应对自己多占或超出的面积进行付费使用。 3、对于因为历史原因而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形的,拥有多出宅基地的占用人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通过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的方式有偿退出对宅基地的占用。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各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而定。一般情况下,村民会基于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