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好意同乘首先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且好意人在施惠时没有与搭乘人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其次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所以只有在好意人存在过错而导致同乘人出现损失时,同乘人才能要求好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