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是否有权撤销已立案案件? |
释义 | 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为具有监督权,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责等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撤销程序根据立案单位的不同有所区别。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是负责监督司法行为的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法院的判决等司法行为具有监督权,这是三大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一种表现。那么,检察院立案后能否撤案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撤销案件的程序,根据立案单位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如果是检察院立的案件。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检察院是可以直接撤销。 二、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向侦办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撤销意见。最终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程序撤销案件。 一、哪些情形下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对司法行为具有监督职责。检察院立案后可以撤案,但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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