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