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可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8)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10)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