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是法律原则。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4、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1、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3、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4、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