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女性在生育子女时,根据医院的规定,在出生证明上要提供其父亲的名字。如果出生证明上载明丈夫是其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则出生证明作为直接的书面证据可以认定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妻子可能只是偶尔看到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妻子并未取得出生证明的,至少应该记下孩子的姓名、出生的医院、生母的姓名等详细信息,也可以复印出生证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能取得出生证明的原件。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妻子要证明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的,提交书面证据时,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的原件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在妻子没有取得出生证明原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聘请的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