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荒地征收是否有赔偿?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和第22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方可请求发包方支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原告无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失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归被告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李某所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提是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对该宗荒地不存在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失地人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也归被告所有。但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归李某所有。根据该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由此可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应当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拓展延伸 农村荒地征收:赔偿政策的公平性与可行性评析 农村荒地征收涉及赔偿政策的公平性与可行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进行评析之前,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荒地征收是为了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赔偿政策应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赔偿金额应该合理,能够真正反映被征收农民的损失,并提供一定的补偿。此外,赔偿政策应该透明公正,避免出现腐败和不公平现象。最后,可行性评估需要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民的认可度。综上所述,赔偿政策的公平性与可行性评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和第22条明确了对于被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安置补助费应归失地农民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农村荒地征收涉及赔偿政策的公平性与可行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需要综合考虑农民权益保护、合理赔偿金额、透明公正和可行性等因素。只有在各方面因素得到综合考虑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赔偿政策的公平性与可行性,促进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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