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
释义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该通知自9月5日实行。 《通知》对调整部分商品退税率分为取消、降低、提高三种情形。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有: 、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有: 、钢材(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3%降至8%和%;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3%降至5%、8%和%;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3%降至%;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7%降至3%。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有: 、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3%提高到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提高到3%。 《通知》还明确了上述调整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时间: 、自9月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9月4日之前(含4日)已经签定的,凡在2月4日之前(含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月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对9月4日之前(含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据了解,本次出口退税调整与我国的高额贸易顺差有密切关系。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今年8月,我国月度进、出口值同创历史新高,分别突破700亿美元和900亿美元。当月外贸顺差再攀新高达88亿美元,连续第28个月实现贸易顺差。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今年国务院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而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我国中长期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尽管这次调整将会增加纺织、钢铁等传统行业的,挤压该领域一定的利润空间,但是同时也会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部分IT业和生物医药业等新兴行业的发展。 发表于: 9月5日 55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该通知自9月5日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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