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所描述的税收负担率,举例说明: 增值税 税负率等于(本期应纳税额除以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乘100% 所得税税负率等于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利润总额乘100% 印花税 负担率等于(应纳税额除以计税收入)乘100%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等于[应纳税额除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乘100% 总而言之,综合税收负担率,是在宏观层面考察一国的税制情况,各税种的税收负担率是在微观层面考察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正常,各自的衡量目标不同,故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