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无钱还债且无财产,能否依法强制执行? |
释义 | 保留证据,及时起诉要求还款,维护合法权益。注意诉讼时效,申请财产保全。借条上有还款时间需在2年内起诉,无还款时间可随时起诉。利息不得超过四倍银行贷款利息。对于无力还债,分析行为特征和真实性,采取不同讨债手法。及时调查取证,请求法院实施保全或强制执行。无力还债不能消灭债务关系,需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法律分析 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你要及时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指导你如何进一步获得证据,不要误了诉讼时效,不然就无法胜诉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若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及时申请财全保全,官司胜诉后,就可以从该财产支付你们的货款。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2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你无法获得胜诉权。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若借条上面没有还钱时间,你可以随时起诉要钱,你的要求没有过诉讼时效。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无效。若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无力还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本无能力履行债的义务,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人建立债的关系,即债务人主观上无意履行义务,其行为是行骗,如骗取定金、货物、货款、借款等,行为特征是故意。二是也有过失的行为,如因过失致人损害,如被骗、被盗、决策失误等,特征以过失为主,债务人主观上无意逃债,而客观原因造成债的义务不能履行。前者主要是恶意,可以因债权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讨债人应耐心调查、取证,在握有真凭实据后,可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总之,无力还债不能是债的关系,消灭的理由,在区别情况的基础上,讨债人实施不同的讨债手法,有时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结语 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起诉要对方还钱,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与律师联系,获取专业指导,确保不误诉讼时效,以确保胜诉。如发现对方有财产,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胜诉后可从中支付货款。注意借条上的还款时间,若有,则应在还款时间到后两年内起诉,否则诉讼时效已过。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对于无力还债,需具体分析情况,区分恶意和善意,真实与虚假。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讨债手法,以取得最好效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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