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