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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
释义
    

法律主观: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个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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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