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个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