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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有哪些
释义
    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保的赔偿责任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法拒绝承保;
    2.拖延承保;
    3.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①交强险单证由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③交强险保险标志:
    A.应当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内置型交强险标志);
    B.但是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随身携带即可,不必张贴在摩托车车身上。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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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6: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