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有哪些 |
释义 | 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保的赔偿责任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法拒绝承保; 2.拖延承保; 3.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①交强险单证由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③交强险保险标志: A.应当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内置型交强险标志); B.但是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随身携带即可,不必张贴在摩托车车身上。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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