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非法言词证据怎么认定? |
释义 | 一、什么是非法言词证据?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二、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一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规定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如果因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会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 法官必须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仍予采用,其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不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不利于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性侵害的,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而以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侵入私人住宅、私自在他人住宅装窃听器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此外,不仅在获取证据的方法上,证据形成本身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的,也构成非法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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