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运转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怎么算 |
释义 |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应按照原营运车辆规定,与行驶里程无关。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营运车辆有不同的强制报废年限,如出租客运车8-12年,公交客运车13年。转换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车辆应按照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报废,超过规定年限不得转换。距规定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车辆不得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所有权。 法律分析 营运转非运营车辆报废年限怎么算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关于报废年限还是要按照营运车辆来算,跟开了多少公里没有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如果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结语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时,报废年限仍需按照原营运车辆的规定来计算,而与行驶里程无关。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营运车辆有不同的强制报废年限,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为8年,中型为10年,大型为12年,公交客运汽车为13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转换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按照相应规定来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时限。对于距规定使用年限仅剩1年以内的机动车,则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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