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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