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亡户承包地如何处理 |
释义 | 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土地,另行发包,承包费当退给承包方。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一、对消亡户承包地的类别处理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①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 ②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 ③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 ④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 ⑤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 三、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①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②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③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可知,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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