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免责事由都有哪些? |
释义 | 高空坠物免责事由包括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民法典》 3、不可抗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外,高空抛物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具体犯的是什么罪、犯罪后怎么处罚,一般由法院审理后确定。 一、居民楼高空坠物谁来管,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不是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不是加害人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刑法》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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