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 |
释义 | 反担保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反担保人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就是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承担了其责任之后才存在,因此不能预先行使。 一、反担保措施包括了哪些内容 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形式、保证金反担。反担保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二、保证人行使索赔权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保证人行使索赔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证人行使索赔权的时间应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得超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怠于通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反担保是指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在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还款协议或反担保证书。贷款反担保方式如下:企业担保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和仓单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专利质押反担保;车辆质押反担保;股票质押和证券账户监管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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