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 “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朋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还一, 按双方的评估价 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 上浮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