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依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遵循区分不同价值分类,便于安全保管、利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