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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对地域回避情形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任职回避
    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指出,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同时,有以上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同时,公务员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3.公务回避
    一是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二是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三是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是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法律依据:
    《公务员回避规定》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 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公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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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