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居民 身份证 原件与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数码相片; (2)暂住登记凭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薄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