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鹤山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理前提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及企业类型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具体事项见申请书后的提交材料规范。无。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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