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别民间借贷与诈骗罪 |
释义 |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之间的融资行为,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2、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欺诈骗人,确实打算偿还;还有一些人在借据后伪造还款收据,声称已经还款,仍然是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一、诈骗罪一般会判刑多少年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咨询: 网友:罪与非罪的界限? 律师: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行为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1)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3)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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