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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权地役权区别
释义
    1、权利性质的区别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3、权利的内容不同
    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一、侵害相邻权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1、因光照、通风、噪音和震动造成的纠纷
    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以免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还应当注意保持公用环境的清洁,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2、因正常的通行受阻造成的纠纷
    在一个小区里,如果有人堵塞了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致使他人无法正常通行的话,属于侵权行为。上述案例二就属于这种类型。
    3、因防险、排污造成的纠纷
    开挖土地、建筑施工和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邻居的地基和房屋,不得使邻居的建筑物受到危害;如果自己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到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家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
    4、因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造成的纠纷
    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到邻居用水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响上游排水。
    5、因相邻管线安设关系造成的纠纷
    相邻人因埋没管道;架设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或房屋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二、地役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地役权的存在,以存在需役地与供役地两块分属不同主体的土地(包括建筑物)为前提,因此,地役权不仅在需役地与供役地两块土地全部灭失时消灭,而且,两块土地中的一块灭失时,亦随之消灭。值得注意的是,供役地或需役地仅一部分灭失的,除已事实上不能行使外,不能认为地役权消灭。
    2、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地役权的继续存在对地役权人已经没有价值时,地役权应归于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依供役地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仅消灭地役权合同的效力,而且导致地役权这种物权本身的消灭。合同解除之后,地役权自解除之时起归于消灭,但地役权关系并非溯及地消灭,故供役地权利人已经得到的地租不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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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