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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抵押人在抵押后仍享有哪些权利?
释义
    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权利: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风险提示:房屋重复抵押之后,需要带上抵押担保合同去办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的权利如下: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且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其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4、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1至10级的,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抵押物仍在但抵押人已经注销,由谁承担责任?
    抵押物仍在但抵押人已经注销应该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应予以清算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向原告优先清偿。因为企业在注销前应由开办单位或股东组织清算,企业在未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还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才能予以办理注销。否则就会侵害债权人的抵押权,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风险提示:抵押的注意事项: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是否抵押关系自动解除?
    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不自动解除。《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唯一的决定因素只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仍存在。
    哪些房产可为借款作抵押?
    1、房产。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风险提示: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2、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随时了解是否达到了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如果自能够办理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3、如果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在主张权利时即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再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该内容由 林上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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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