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为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如果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8年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