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戒毒是否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
释义 | 强制戒毒是公安管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可延长至一年。不适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人员应在所外戒毒,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一、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么?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只有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五种行政处罚。 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管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所以外的人员给戒毒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到戒毒所执行?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结语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是一种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延长但不超过一年。对于患有急性传染病、怀孕或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情况,应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对于不满意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期限的戒毒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强制戒毒所外的物品和信件需经过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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