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怎么量刑处罚 |
释义 | (一)、刑事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刑事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构成 1、罪体行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客体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这里的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 2、罪责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大的等。造成严重损失,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 (三)、刑事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2、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 (四)、刑事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相关说明 所谓“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使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交通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所谓“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军事管理区内的训练、教学、科研、指控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是严重影响国家运营的行为,需要严厉的政治。在此也需要提醒大众不要随意参与不了解的组织,并进行一些不明就里的行动。盲目的跟风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请远离恶意人群,需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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