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具体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以、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也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受损害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损失方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