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投标方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招标资格。但如果投标方认为自己未犯任何错误,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申诉的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有下列行为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一)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之间及其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操纵投标价或者其他投标内容; (二)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者招标文件制定者提供利益或者承诺利益; (三)扰乱招标程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