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如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其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数个买受人同时行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房屋判决先行交付给先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