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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累犯认定问题
释义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叶某是否认定累犯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即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叶某在犯本案认定之罪时,其前罪的有期徒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且在5年内再犯,应当认定为累犯。
    另一种意见即二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叶某2007年9月5日释放,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虽屡犯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但因皆适用了管制,管制又一直没有执行完毕,因此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为2007年9月5日。本次犯罪的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已经超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的时间,故不宜认定为累犯。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认识不甚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有过专门的答复,认为是指主刑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1995年8月3日法研【1995】16号)中规定,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但此答复已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中,明确废止的原因为:依据已修改,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此答复是否仍予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审经过研究认为,此答复虽然废止,但其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累犯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包括条文从1979年刑法的第六十一条调整至1997年刑法的第六十五条,同时也包括累犯认定条件从3年之内调整至5年之内,因此答复中有关规定的依据已经修改。但对于刑罚执行完毕的表述刑法没有修改,答复的精神仍然可以适用,即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并不能将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单纯理解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中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位语,仅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体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的缓期2年执行等三种刑罚。如做这样理解,在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时因其要求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导致与累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出现矛盾。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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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