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纠纷案件起诉终止情形概述 |
释义 | 《民法典》对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作出笼统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严重疾病、违法犯罪行为、藏匿子女等。探望权可以被中止,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民法典》条文中只是对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笼统地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形容,并没有穷尽其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探望权权利人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在看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在探望孩子的时候试图藏匿子女,如偷偷把子女带出境隐匿的,企图破坏抚养权人权利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利用、教唆子女犯罪的等。 法律法规 探望权可以被中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与解决途径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与解决途径是指在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件中,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首先,当探视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如果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要依法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接受法院的判决。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益。总之,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与解决途径是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民法典》对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只是作出了笼统的描述,实际上涉及到多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患有严重疾病、违法犯罪行为、试图藏匿子女、有不良习惯等。根据法律法规,《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包括非诉讼方式和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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