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不合格,能不能不支付尾款? |
释义 |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影响工程款支付,只有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支付。发包人应按时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并支付约定价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不可以拒绝给付,只有当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时,才能不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拓展延伸 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尾款支付争议 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尾款支付争议,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发现工程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导致业主对尾款支付产生争议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若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赔偿,并可能拒绝支付尾款。承包商则可能主张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瑕疵,不影响使用功能,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在此争议中,需要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合同约定、证据等因素,最终由法律机构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只有当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时,才能不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尾款支付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合同约定、证据等因素,最终由法律机构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请各方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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