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产品形成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合格品,除及时做出标识和决定处置外,对不合格品还要及时隔离存放,以防止误用或误安装不合格的产品,给生产造成混乱,这不仅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还会影响人身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给产品生产者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产品生产者应根据生产规模和产品的特点,在检验系统内设置不合格品隔离区(室)或隔离箱,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和存放,这也是质量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检验部门所属各检验站(组)应设有不合格品隔离区(室)或隔离箱。 (2)一旦发现不合格品及时做出标识后,应立即进行隔离存放,避免造成误用或误装,严禁个人、小组或生产车间随意贮存、取用不合格品。 (3)及时或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分析处置。 (4)对确认为拒收和报废的不合格品,应严加隔离和管理,对私自动用废品者,检验人员有权制止、追查、上报。 (5)根据对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意见,对可返工的不合格品应填写返工单交相关生产作业部门返工;对降级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标识交有关部门处置;对拒收和报废的不合格品应填拒收和报废单交供应部门或废品库处置。 (6)对无法隔离的不合格品,应予以明显标识,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