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的或公示信息有弄虚作假的或通过登记信息无法联系企业的就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内容。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