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做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
释义 | 政府部门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构成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能力、不作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责任。 法律分析 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b)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d)过错责任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拓展延伸 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责任与补偿 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行动或未履行责任,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法律上,对于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补偿义务。侵权方应当为受害方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对于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维护受害方权益、追究侵权方责任与补偿义务是重要且必要的。 结语 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行为方式,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民事法律关系的不作为侵权要素包括:作为义务、行为能力、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不作为导致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受害方有权向法院维护自身权益,追究侵权方责任与补偿义务,维护受害方权益是重要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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