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是: 1、为兼顾后付义务人的利益,也方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先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以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